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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全区稀土企事业单位和稀土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是具有行业性、广泛性的群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稀土企事业单位、稀土行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稀土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的分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和稀土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中介作用,促进内蒙古乃至全国稀土企业的联合与发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稀土行业的自律,真正使内蒙古的“稀土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反映稀土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稀土产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
第五条 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充分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整理稀土行业相关信息,为稀土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内相关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二、研究和分析行业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当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谋,适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促进稀土企业间的联合,为稀土企业兼并、重组牵线搭桥,为稀土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服务。
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行业内的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工作,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新建稀土项目提出意见。
五、依法维护行业秩序、协调行业产品价格、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帮助企业进行反倾销等法律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举办行业内各类交流活动,促进稀土行业的联合和发展。
七、组织会员和行业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以提高业内人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发展稀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组织建设,完成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领导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九、经批准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稀土产业政策建设的稀土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业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稀土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从事稀土生产、科研、教学、应用、经营和管理及相关业务。
四、在稀土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正常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经内蒙古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稀土行业内有较高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一、利息;
二、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内蒙古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内蒙古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蒙古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协会会址设在包头市。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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