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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律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对行业协会的要求并根据本协会的特点,特制定内蒙古稀土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新时期行业管理的有效形式,约束各会员单位生产和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倡导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内蒙古稀土产业健康发展为宗旨,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约由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规约是各会员企业实行行业自律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规约的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四条 全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稀土企业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不做损害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搞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制定稀土生产的工业技术和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原料;坚决不做虚假广告。
第七条 各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业务交往中,要讲信誉、重合同,严格履行协议,严禁欺诈、哄骗、坑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生产设施,讲究厂区、车间环境卫生,积极治理三废,实现清洁整齐、安全文明生产,努力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九条 各会员必须遵守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稀土产品价格,不得任意涨价、抬价、压价。不得使用非法促销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损害行业和其他会员单位利益活动。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消耗,降低生产成本,生产质优、价廉的稀土产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要提倡团结互助,加强相互协调,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沟通信息,友好协商等方法解决。
第十二条 增强法律意识,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
第十三条 对破坏行规行约的行为要敢于揭露,积极斗争。
第十四条 加强对职工队伍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爱岗敬业精神,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把职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对规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规约执行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宣传和奖励,对规约执行不好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撤消会员单位资格等处分,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监督非会员单位的义务和权力,对非协会会员企业,违反本行会规约,协会有权进行调查,进行公开曝光,并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业协会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本规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提交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八条 本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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